"16+1合作"機制下的金融合作進展與展望

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經濟與政治研究所宋爽

隨著11月29日李克強總理結束對匈牙利正式訪問,中國與中東歐國家合作又上層樓。中國─中東歐"16+1合作"機制已建立五年有餘,合作力度不斷加大,已成為具有重要影響的跨區域合作機制。五年來,中國企業對中東歐16國的累計投資從30億美元增長到90多億美元,中國從中東歐國家進口農產品的年均增長率超過10%,貝爾格萊德跨多瑙河大橋、匈塞鐵路、波羅的海高鐵等一批標誌性的基礎設施項目相繼啟動。作為投資、貿易、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要支撐,金融合作在"16+1合作"平台下也穩步推進,並取得豐碩成果。

一、五年來金融合作碩果累累

金融合作一直是"16+1合作"的重要方面,在首次中國─中東歐國家領導人會晤上就確定了設立總額100億美元專項貸款、發起設立"中國─中東歐投資合作基金"和探討貨幣互換、跨境貿易本幣結算等三項重要的金融合作舉措。此後,每年中國與中東歐國家領導人會晤時都會繼續強化金融合作,使雙方的金融合作進一步拓展至互相投資對方銀行間債券市場、在中東歐國家建立人民幣清算安排、成立中國─中東歐國家銀聯體等多樣領域。如今,"16+1合作"機制下的金融合作已經在金融機構、金融市場、投資基金、貨幣互換與本幣結算、多邊開發性金融和金融監管等方面取得顯著進展。

在金融機構互設與合作方面,中國銀行已先後在波蘭華沙、匈牙利布達佩斯和捷克布拉格等地設立分行,在塞爾維亞設立分支機搆;中國工商銀行在華沙和布拉格設立分行,並於2016年11月成立中國-中東歐金融控股公司;中國建設銀行也在華沙設立分行。此外,中國銀聯與中國銀行匈牙利分行於2017年1月合作發行了匈牙利福林、人民幣雙幣芯片借記卡。與此同時,中東歐國家金融機構也開始進入我國市場,匈牙利儲蓄商業銀行就於2017年10月在北京設立了代表處。

在投資基金方面,中國─中東歐投資合作基金一期順利展開,並啟動二期基金募集。中國─中東歐投資合作基金由中國進出口銀行作為主發起人,有限合夥人還包括匈牙利進出口銀行等中東歐國家金融機構,重點支持中東歐16國基礎設施、電信、能源、製造、教育及醫療等領域的發展。一期基金於2014年年初正式運營,封閉金額為4.35億美元,已在波蘭、捷克、匈牙利、保加利亞等國展開投資。在本屆中國─中東歐國家經貿論壇上,李克強總理宣佈二期基金已完成設立,募集資金10億美元。

貨幣互換與本幣結算也是中國與中東歐國家金融合作的重點方向。在貨幣互換方面,中國人民銀行在2013年9月分別與匈牙利央行、阿爾巴尼亞央行簽署雙邊本幣互換協議,此後又於2016年6月與塞爾維亞央行簽署中塞雙邊本幣互換協議,2016年9月與匈牙利央行續簽中匈雙邊本幣互換協議。在本幣使用方面,中國銀行匈牙利分行於2015年6月獲准擔任匈牙利人民幣清算行,成為中東歐地區首家人民幣指定清算行。

在多邊開發性金融合作方面,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亞投行)一直是中國與中東歐合作的重要平台。繼2016年6月波蘭成為亞投行正式成員後,羅馬尼亞於2017年5月成為意向新成員,匈牙利則于6月成為正式成員。此外,國家開發銀行(國開行)倡議設立的"中國-中東歐銀聯體"也於2017年11月正式成立,國開行將提供20億等值歐元開發性金融合作貸款。在此次中國─中東歐國家領導人會晤期間,14家中東歐國家金融機構與國開行簽署合作協議,加入中國─中東歐銀聯體。

在金融監管合作方面,我國各級監管部門與中東歐多國相關部門達成了監管合作協議。中國人民銀行已經與捷克國家銀行簽署合作諒解備忘錄,中國銀監會與捷克中央銀行、立陶宛中央銀行、匈牙利中央銀行、波蘭銀行監管委員會等主要中東歐國家金融監管部門簽署了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和監管合作協議,中國證監會與羅馬尼亞國家證券委員會、立陶宛銀行、波蘭金融監督管理局等簽署了證券期貨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此外,2015年5月在上海舉行了中亞、黑海及巴爾幹地區央行行長會議組織第33屆行長會,2018年還將在布達佩斯舉辦中國-中東歐國家央行行長會議。

二、與"一帶一路"倡議相輔相成

雖然中國-中東歐"16+1合作"機制的建立早於"一帶一路"倡議,但是如今二者已經有機結合,相輔相成。正如習近平主席多次指出的,要將"16+1合作"打造成"一帶一路"倡議融入歐洲經濟圈的重要承接地,推動“一帶一路”國際合作高峰論壇成果率先在中東歐落地。在此次中國-中東歐國家領導人會晤的講話中,李克強總理強調了做大經貿規模、做好互聯互通、做強創新合作、做實金融支撐和做深人文交流五個重要合作方面,與"一帶一路"倡議的"五通"內容一脈相承,異曲同工。

一方面,"16+1合作"逐漸成為"一帶一路"倡議的"標杆",對"一帶一路"建設具有推動和示範作用。由於地處"一帶一路"北線遠端,中東歐國家雖然經濟制度穩定、營商環境良好,在"一帶一路"建設推進過程中卻常常面臨著鞭長莫及的窘境。"16+1合作"為中國與中東歐國家建立了重要的跨區域機合作機制,不僅有助於推動“一帶一路”建設在中東歐次區域展開,還能夠對"一帶一路"倡議的實施產生示範效應。就貸款和投資基金而言,在“16+1合作”平台上提出的專門面向中東歐國家的100億美元專項貸款和中國-中東歐投資合作基金,就很大程度上彌補了中國向中東歐國家金融支持機制不足的問題,推動了一批基礎設施建設、高新技術、綠色經濟項目的開展,成為"一帶一路"建設的標杆項目。就債券市場而言,波蘭和匈牙利先後在我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熊貓債,佔據目前在中國發行熊貓債的三個"一帶一路"沿線主權國家的兩席,對沿線國家進入我國債券市場融資支持"一帶一路"建設起到示範作用。此外,"16+1合作"機制下推動的貨幣互換、開發性金融和金融監管合作,都對中國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推進資金融通具有重要的示範意義。

另一方面,"一帶一路"倡議已經逐漸成為"16+1合作"的戰略支撐,對"16+1合作"機制深化帶來機遇、提供支持。"16+1合作"作為中國開展的眾多跨區域合作機制之一,在"一帶一路"倡議提出後迎來新機遇,金融合作的理念和形式不斷創新。例如,2016年11月工商銀行設立中國─中東歐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並將發起設立100億歐元的中國─中東歐基金,以彌補雙方產能合作的融資短板。2017年11月,國開行牽頭發起設立中國─中東歐國家銀聯體,成為"16+1合作"框架下重要的多邊金融合作平台,國開行將提供20億等值歐元開發性金融合作貸款。同時,"一帶一路"倡議下的部分金融資源也被用於支持"16+1合作"機制。2016年的《中國─中東歐國家合作裡加綱要》中就指出,鼓勵包括絲路基金在內的中方金融機構積極拓展在中東歐地區的投資與合作,為中國-中東歐國家合作提供金融支持。2017年的《中國─中東歐國家合作布達佩斯綱要》則進一步提出,歡迎中國國家開發銀行、進出口銀行設立"一帶一路"專項貸款、絲路基金與歐洲投資基金推動設立中歐共同投資基金,將相關資金用於中國─中東歐國家有關項目。

三、繼續深化“16+1合作”金融機制

中國與中東歐國家"16+1合作"機制已經搭建起良好基礎,取得了豐富成果。展望未來,雙方應基於各自的優勢和需求,繼續推進互利共贏的新型多雙邊合作關係。在金融層面,中國應與中東歐國家一起繼續創新合作方式,整合各類金融工具,建立更加全面、深入的金融合作機制。

首先,加強對中國─中東歐國家經貿合作的金融支持。"深化經貿金融合作"是此次中國─中東歐國家領導人會晤的主題之一,足見經貿合作的重要意義。長期以來,中國在與中東歐國家貿易中都處於絕對順差優勢,未來“平衡發展”必將成為雙方貿易合作的主題。隨著中國加大對中東歐國家在農業、食品、飲料等優勢產品的進口,我國金融機構可積極憑藉多年來在供應鏈金融、互聯網金融等方面積累的服務經驗,促進中東歐企業對中國的貿易便利化。同時,根據雙方國家貿易拓展進程,適時擴大中國與中東歐國家的貨幣互換和人民幣貿易結算,鼓勵中資銀行在中東歐國家設立更多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中心,以降低匯率風險。此外,為服務中國與中東歐國家企業開展跨境貿易和投資活動,應鼓勵雙方金融機構互相進入開拓業務,並加強相關金融基礎設施的建立。

其次,擴展對中國─中東歐國家互聯互通的金融支持。李克強總理在此次中國─中東歐國家領導人會晤上指出,加快基礎設施建設是中東歐國家重要發展議程,也是"16+1合作"的優先方向。目前我國對中東歐國家基礎設施項目的資金主要通過銀行貸款和投資基金予以支持,下一階段可進一步拓展資本市場對中東歐國家基礎設施項目的融資支持,以引入更加多元化的資金,分散風險。一是繼續支持中東歐國家和企業到中國發行熊貓債,鼓勵融資主體將資金用於基礎設施建設。二是歡迎中東歐國家和企業利用國際債券市場發行絲路債券,特別是開展以人民幣計價的國際債券融資,推動"一帶一路"倡議國際債券市場融資機制的完善。三是發展中東歐國家債券市場的項目債融資機制,推動"16+1合作"下債券市場聯通,鼓勵在中東歐國家開展基礎設施建設的中資企業發行項目債。

最後,強化雙方在多邊開發性金融領域的合作。開發性金融應在跨區域合作中發揮先導作用,因此下一階段可繼續推進中國與中東歐國家的多雙邊開發性金融合作以及區域開發性金融機構之間的合作。第一,落實中國-中東歐銀行聯合體的作用,加強國家開發銀行與匈牙利開發銀行、立陶宛公共投資發展署等中東歐國家政策性銀行、開發性金融機構之間的多雙邊開發性金融合作。第二,加強亞投行與中東歐國家及相關區域多邊開發銀行的合作,歡迎更多中東歐國家加入亞投行,推動亞投行與歐洲復興開發銀行、歐洲投資銀行等區域開發性金融機構展開合作。第三,促進絲路基金和歐洲投資基金的合作,儘快落實雙方在促進共同投資框架備忘錄中提到的“中歐共同投資基金”,以支持歐洲及“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中小企業與中國對接合作。

原文刊載於《財經國家週刊》2018年第3期,請按此閱覽原文